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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来源: 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2-2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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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上级要求、党组决定、领导批示和全办重点工作得到迅速部署、全面落实和及时办结,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责任分工 

   人防办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旗(县、区)人防办主要负责人为督查督办工作主要责任人。

   市人防办综合科负责办机关和全市人防系统督查督办工作。

   二、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㈠市委、市政府、警备区和上级人防部门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㈡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人防工作的建议、提案、议案和工作要求;

   ㈢市领导批办、交办、督办的事项;

   ㈣市委、市政府“两办”督查机构和市考核办等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

   ㈤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㈥上级领导和办领导现场办公重要议定事项;

   ㈦市人防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目标落实情况,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重要决议事项落实情况;;

   ㈧批评、建议类事项;

   ㈨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办理情况;

   ㈩办主要领导批办、交办、督办的事项;

   三、督查督办原则要求

   ㈠领导负责,认真对待。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工作,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将督查督办纳入议事日程。

   ㈡互相协助,明确主体。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共同承办的事项,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办理,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牵头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不得相互推诿。

   ㈢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突出抓好落实,分清轻重缓急,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坚决反对弄虚作假。

   ㈣注重时限,定期督促。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必须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按时办结,定期督办,不得拖沓延误。

   ㈤有查必果,注意保密。凡督查督办事项,必须做到“交必办理,办必及时,办必有果,结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对密级事项的督查,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从严控制知晓范围,确保国家机关机密安全。

   四、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㈠登记分解

   综合科将纳入督查的事项在下达之前统一编号登记,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内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交承办事项的办分管领导及各部门(单位)办理落实。

   ㈡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一般采取日常催办、书面催办、当面催办的方式进行。

   1、日常催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综合科一般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催办,每次询问催办必须作简要记录,以掌握督办事项进展情况。

   2、书面催办。对逾期未办结的督办事项实行书面催办,及时向承办部门(单位)发出《催办通知书》,要求承办部门(单位)书面报告承办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和逾期原因,并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3、当面催办。用于电话催办、书面催办仍未落实或紧急事项的催办,可由督查专职人员深入承办部门(单位),也可请来承办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由综合科当面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请办领导同志听取汇报或出面协调。

   ㈢协调落实

   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综合科督查专职人员协调,重要事项由综合科处长协调,特殊重大事项报请办领导组织协调。

   ㈣反馈回复

   承办部门(单位)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进行书面回复;属市领导、办领导双重批示件的督办事项,要一事一报,确保回复能在上级规定时限之前汇报到相关督查机关或领导同志处。综合科每月向办主要领导作书面《重点工作立项督查情况汇报》,每季度向上级有关督查机关汇总报告一次领导批件、督办件完成情况。

   ㈤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五、督查督办基本制度

   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基本制度,既有利于明确职责范围,又有利于增加工作透明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㈠专人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承办,结果有反馈。

   ㈡督查通报制度。利用《简报》,综合科每月对各部门(单位)落实上级和市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年终目标考核依据。

   ㈢大事跟踪督办制度。对市领导、办主要领导批示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实施专项跟踪督办。特殊重大事项,由综合科实行不定时督导,督查专职人员靠到承办部门(单位)跟踪督办。

   ㈣专项检查制度。综合科要加强全局性重点工作和面上督查任务完成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办党组研究处理。

   ㈤追究问责制度。凡对督办事项办理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讨或给予其组织处理,并将其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及年度目标考核。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