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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来源: 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1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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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国防建设、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目前,国防动员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以下几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㈠什么是国防?

答:国防,就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恐怖分子等,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条规定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㈡中国国防类型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主张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㈢国防对我们每个人有什么要求?

答:每个公民都应该参与国防中来,一切组织和集体都应该参与国防建设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七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㈠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国防动员法》第四条规定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㈡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国防动员办公室的职责是什么?

答:《国防动员法》第十二条以及十三条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国防动员办公室作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

㈢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是如何制定并实施的?

答: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原则、潜力和军事需求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保证实施。

《国防动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编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

《国防动员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㈣国防动员对预备役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

《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当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预备役人员在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㈤在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中,国防动员起到什么作用?

答:预防是应对战争灾害的准备性措施,包括平时的长期准备和战时应急准备。救助是应对战争灾害的补救性行动,通常在战争灾害发生后实施。国家着眼于应对未来战争的需求,通过实行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制度来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国防动员潜力和持续动员能力。《国防动员法》中对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的防护工作,医疗卫生救护体系,人员、物资的疏散和隐蔽以及应急救助机制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国防动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分级防护制度。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的防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国防动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人员、调用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国防动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隐蔽,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进行的,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员、物资疏散和隐蔽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疏散和隐蔽任务。

《国防动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遭受战争灾害的人员和组织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战争灾害造成的损失。

㈥国防动员中如果征用民用资源会给予什么补偿?

答: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如果出现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这里的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国防动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国防动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组织实施。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要求和改造方案进行改造,并保证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经费由国家负担。

《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㈦单位和公民在国防动员中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答: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规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惩处。

《国防动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1、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未向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的;

2、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批准离开预备役登记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及时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点报到的;

3、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

4、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5、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国防动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1、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2、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

3、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

4、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5、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6、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7、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㈠什么是防空警报?防空警报有什么作用?

答:防空警报是报知敌人空中袭击的警报。

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对于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的危害具有重要作用。另外,防空警报还可以为平时的抢险救灾服务。

《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防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建设之路,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人民防空与要地防空、野战防空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

㈢单位和公民在人防建设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我们每个人都是参与人防建设的一份子,都共同享受人防建设的权利,共同履行人防建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得到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等人民防空保护权利以及必需的防空生活供给。一切组织和个人也应当履行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的义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都应开展人民防空教育,所有公民都有接受人民防空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㈣什么是人民防空工程?

答: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提高城市人民防空的防护能力,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为经济建设服务。常见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商场,地下餐厅,地下文艺活动场所,地下生产车间、仓库、电站、水库,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车库等都属于人民防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同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人防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㈤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对组织和个人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人民防空法》中对全民教育有哪些规定?

答: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掌握基本的人民防空知识,学习并遵守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履行人民防空建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编辑报道:冀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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