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障呼和浩特市本级离休干部的就医需求,提高医疗管理服务质量,印发了《呼和浩特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增加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院。因离休干部年龄大,多患有基础性疾病、慢性病,住院时间长,为了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增加至14家。(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内蒙古自治区总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69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呼和浩特市中蒙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内蒙古朝聚眼科医院)
(二)对执行的《药品目录》进行完善和规范。离休干部就医购药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药品不分甲乙类,直接按甲类结算,目录以外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解读人:市医保局 电话:0471-238609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