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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涉及人民防空许可、禁止事项的说明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3-1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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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结合人民防空工作实际,现将《负面清单》涉及人民防空许可、禁止事项说明如下。

一、《负面清单》许可事项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项目号:27,事项编码:203010,主管部门:国家人防办。

(二)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建设监理资质认定。项目号:79,事项编码:213004,主管部门:国家人防办。

二、《负面清单》禁止事项

(一)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混同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序号:55,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管理部门:国家人防办。

(二)禁止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序号:111,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管理部门:国家人防办。

特此说明。

2021年3月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