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加强集体领导,严格履行职责,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会议组织
㈠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㈡党组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党组书记指定其他党组班子成员主持。
㈢党组成员须超过半数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㈣召开党组会议应提前将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各党组成员,以便作好准备。
㈤党组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涉及有关部门的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对讨论的问题可以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㈥党组会议题涉及成员本人或直系家属、亲友的,该成员应回避。
二、议事内容
㈠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策指示的贯彻实施。
㈡讨论党组自身建设,包括思想、组织、作风制度以及纪律监察等重要问题。
㈢讨论贯彻军委新时期战略方针,做好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准备;讨论确定本办建设和重大问题及年度或阶段性工作部署。
㈣讨论科级领导成员的调整配备、新进人员选配,研究科级以下人员的考核、选拔、任免、调配、奖惩等。
㈤研究本办年度经费的决算和预算,行政经费5万元以上、一次性投资10万元以上的大额经费开支等。
㈥其他须由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题准备
㈠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须事先经党组书记审定,形成党组议事内容目录。
㈡科(中心、处)需要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须事先经分管的党组成员同意。
㈢对于重大决策,应在党组会讨论前进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然后再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㈣临时提议的事项不得列入党组会议题。
四、议事程序
㈠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㈡议题经充分讨论,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㈢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由党组书记负责通报党组会内容。
㈣党组会讨论的内容,需要保密的应自觉保守秘密。
五、贯彻执行
㈠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书记明确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并按时向党组会报告执行情况。
㈡党组成员对党组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允许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组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如遇新的情况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召开党组会复议。